1.无行为能力及监护人认定是否通过法院 申请书格式 居委会证明可以吗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人要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2.给宝宝改姓名,要求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这样的申请书怎么写 急用 谢
1、更正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要是正当要求、理由充分,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可以更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民姓名被批准变更后,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号码。
3.如何申请做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1
本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皖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珲。因此,申请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4.办理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和需要哪些
流程:先是申请居住证,然后再申请户口。
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户口的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 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 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 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 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 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1. 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 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3.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14.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2)二、注意事项: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经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入户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由申请入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请。
被批准在沪落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 的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
五、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帮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敬请见谅。实在不行,给市长区长写信好了,有困难,找政府
转自他人
转载请注明出处pg电子娱乐平台赏金女王-pg电子赏金女王模拟器试玩 » 认定公民监护人的申请书(无行为能力及监护人认定是否通过法院申请书格式居委会证明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