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郑州大学网上考试 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
(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②人保、物保、金钱保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④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合同担保的特征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在双方的见证丅签订的和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
(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请问什么是合同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 行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 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券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 1日起施行。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 疋金。
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
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 ”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债务特别担保
债务特别担保: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请问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呢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这是从广义上界定合同担保涵义的。通常来说,合同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类合同债的,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合同的。
如此,它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显现出了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实现。在担保债权实现上具有优势的,当属特别担保。
所谓债的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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